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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 通 事 故 赔 偿 | 保 险 赔 偿 | 工 伤 赔 偿 |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赔 偿 通 4 0 0 8 0 0 5 4 6 0 4 0 0 8 0 0 5 4 6 0 首 页 专 业 文 集 +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专 业 资 讯 +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法 律 法 规 +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关 于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乌 鲁 木 齐 喀 什 兰 州 成 都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乌 鲁 木 齐 喀 什 兰 州 成 都 w h y u s 为 什 么 选 择 我 们 如 何 识 别 交 通 事 故 专 业 团 队 ? 首 先 , 是 团 队 在 办 理 , 团 队 有 事 故 专 员 、 鉴 定 专 员 、 专 业 律 师 、 执 行 专 员 等 不 同 的 分 工 。 其 次 , 能 有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、 工 伤 赔 偿 、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、 保 险 赔 偿 丰 富 的 经 营 , 这 样 能 够 精 准 识 别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与 工 伤 赔 偿 交 叉 竞 合 、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与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交 叉 竞 合 、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与 保 险 赔 偿 交 叉 竞 合 、 工 伤 赔 偿 与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交 叉 竞 合 、 工 伤 赔 偿 与 保 险 赔 偿 交 叉 竞 合 · · · · · · 单 一 法 律 关 系 , 不 复 杂 , 但 现 实 案 件 不 可 能 都 是 单 一 法 律 关 系 。 再 次 , 能 够 风 险 共 但 , 不 加 重 客 户 负 担 , 客 户 获 得 赔 偿 款 再 收 代 理 费 。 M O R E s e r v i c e 业 务 领 域 保 险 赔 偿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而 使 被 保 险 人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或 人 身 生 命 受 到 损 害 时 , 或 保 单 约 定 的 其 它 保 险 事 故 出 险 而 需 要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,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, 履 行 赔 偿 或 给 付 责 任 的 行 为 , 是 直 接 体 现 保 险 职 能 和 履 行 保 险 责 任 的 工 作 。 简 单 的 说 , 保 险 理 赔 是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风 险 事 故 后 , 对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。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因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, 肇 事 者 向 受 害 者 、 保 险 公 司 对 承 保 车 辆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所 依 据 的 标 准 , 包 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标 准 和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。 工 伤 赔 偿 劳 动 者 因 受 到 工 伤 而 获 得 的 赔 偿 。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购 买 了 工 伤 保 险 , 那 工 伤 赔 偿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赔 付 , 否 则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支 付 工 伤 赔 偿 。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是 指 法 律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救 济 生 命 权 、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 。 保 险 赔 偿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而 使 被 保 险 人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或 人 身 生 命 受 到 损 害 时 , 或 保 单 约 定 的 其 它 保 险 事 故 出 险 而 需 要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,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, 履 行 赔 偿 或 给 付 责 任 的 行 为 , 是 直 接 体 现 保 险 职 能 和 履 行 保 险 责 任 的 工 作 。 简 单 的 说 , 保 险 理 赔 是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风 险 事 故 后 , 对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。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因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, 肇 事 者 向 受 害 者 、 保 险 公 司 对 承 保 车 辆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所 依 据 的 标 准 , 包 括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标 准 和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。 工 伤 赔 偿 劳 动 者 因 受 到 工 伤 而 获 得 的 赔 偿 。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购 买 了 工 伤 保 险 , 那 工 伤 赔 偿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赔 付 , 否 则 由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支 付 工 伤 赔 偿 。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是 指 法 律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救 济 生 命 权 、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 。 案 件 流 程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诉 讼 服 务 流 程 0 1 面 谈 咨 询 法 律 分 析 , 法 律 建 议 0 2 委 托 受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, 委 托 人 须 知 , 授 权 委 托 书 0 3 制 定 方 案 梳 理 事 实 , 指 导 证 据 收 集 , 法 律 检 索 , 确 定 方 案 0 4 法 院 立 案 诉 讼 文 书 草 拟 , 财 产 调 查 财 产 保 全 , 起 诉 立 案 0 5 开 庭 准 备 庭 前 辅 导 , 代 理 词 答 辩 状 , 庭 前 准 备 0 6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准 备 , 法 院 调 查 法 院 辩 论 , 法 院 调 解 0 7 庭 后 复 盘 庭 后 补 充 庭 后 答 疑 0 8 法 院 宣 判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裁 定 书 0 1 案 件 分 析 专 家 为 您 解 析 理 赔 结 论 , 如 不 合 理 为 您 争 取 0 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团 队 深 入 排 查 拒 赔 少 赔 的 原 因 , 获 取 相 关 证 据 0 3 运 作 申 诉 为 您 运 作 由 诉 事 宜 , 或 聘 请 公 司 合 作 的 行 业 顶 尖 律 师 上 诉 0 4 追 踪 结 案 达 成 成 果 , 追 踪 保 险 公 司 履 约 、 保 险 金 到 账 0 1 面 谈 咨 询 法 律 分 析 , 法 律 建 议 0 2 委 托 受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, 委 托 人 须 知 , 授 权 委 托 书 0 3 制 定 方 案 梳 理 事 实 , 指 导 证 据 收 集 , 法 律 检 索 , 确 定 方 案 0 4 法 院 立 案 诉 讼 文 书 草 拟 , 财 产 调 查 财 产 保 全 , 起 诉 立 案 0 5 开 庭 准 备 庭 前 辅 导 , 代 理 词 答 辩 状 , 庭 前 准 备 0 6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准 备 , 法 院 调 查 法 院 辩 论 , 法 院 调 解 0 7 庭 后 复 盘 庭 后 补 充 庭 后 答 疑 0 8 法 院 宣 判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裁 定 书 0 1 案 件 分 析 专 家 为 您 解 析 理 赔 结 论 , 如 不 合 理 为 您 争 取 0 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团 队 深 入 排 查 拒 赔 少 赔 的 原 因 , 获 取 相 关 证 据 0 3 运 作 申 诉 为 您 运 作 由 诉 事 宜 , 或 聘 请 公 司 合 作 的 行 业 顶 尖 律 师 上 诉 0 4 追 踪 结 案 达 成 成 果 , 追 踪 保 险 公 司 履 约 、 保 险 金 到 账 0 1 面 谈 咨 询 法 律 分 析 , 法 律 建 议 0 2 委 托 受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, 委 托 人 须 知 , 授 权 委 托 书 0 3 制 定 方 案 梳 理 事 实 , 指 导 证 据 收 集 , 法 律 检 索 , 确 定 方 案 0 4 法 院 立 案 诉 讼 文 书 草 拟 , 财 产 调 查 财 产 保 全 , 起 诉 立 案 0 5 开 庭 准 备 庭 前 辅 导 , 代 理 词 答 辩 状 , 庭 前 准 备 0 6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准 备 , 法 院 调 查 法 院 辩 论 , 法 院 调 解 0 7 庭 后 复 盘 庭 后 补 充 庭 后 答 疑 0 8 法 院 宣 判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裁 定 书 0 1 案 件 分 析 专 家 为 您 解 析 理 赔 结 论 , 如 不 合 理 为 您 争 取 0 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团 队 深 入 排 查 拒 赔 少 赔 的 原 因 , 获 取 相 关 证 据 0 3 运 作 申 诉 为 您 运 作 由 诉 事 宜 , 或 聘 请 公 司 合 作 的 行 业 顶 尖 律 师 上 诉 0 4 追 踪 结 案 达 成 成 果 , 追 踪 保 险 公 司 履 约 、 保 险 金 到 账 0 1 面 谈 咨 询 法 律 分 析 , 法 律 建 议 0 2 委 托 受 理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, 委 托 人 须 知 , 授 权 委 托 书 0 3 制 定 方 案 梳 理 事 实 , 指 导 证 据 收 集 , 法 律 检 索 , 确 定 方 案 0 4 法 院 立 案 诉 讼 文 书 草 拟 , 财 产 调 查 财 产 保 全 , 起 诉 立 案 0 5 开 庭 准 备 庭 前 辅 导 , 代 理 词 答 辩 状 , 庭 前 准 备 0 6 法 院 开 庭 庭 审 准 备 , 法 院 调 查 法 院 辩 论 , 法 院 调 解 0 7 庭 后 复 盘 庭 后 补 充 庭 后 答 疑 0 8 法 院 宣 判 判 决 书 或 调 解 书 或 裁 定 书 0 1 案 件 分 析 专 家 为 您 解 析 理 赔 结 论 , 如 不 合 理 为 您 争 取 0 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团 队 深 入 排 查 拒 赔 少 赔 的 原 因 , 获 取 相 关 证 据 0 3 运 作 申 诉 为 您 运 作 由 诉 事 宜 , 或 聘 请 公 司 合 作 的 行 业 顶 尖 律 师 上 诉 0 4 追 踪 结 案 达 成 成 果 , 追 踪 保 险 公 司 履 约 、 保 险 金 到 账 专 业 文 集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2 0 2 4 0 8 2 8 2 8 2 0 2 4 . 2 8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无 牌 无 证 无 保 险 “ 老 头 乐 ” 肇 事 责 谁 担 ?     电 动 四 轮 车 俗 称 “ 老 头 乐 ” , 既 不 能 上 牌 , 又 不 能 购 买 交 强 险 , 存 在 制 动 、 转 向 缺 陷 , 根 据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这 种 车 辆 不 能 上 路 。 因 老 年 代 步 车 具 有 出 行 较 为 便 利 、 价 格 相 对 便 宜 的 特 点 , 不 少 人 特 别 是 老 年 人 以 “ 老 头 乐 ” 代 步 , 存 在 巨 大 的 安 全 隐 患 。 不 久 前 , 桂 林 市 雁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了 这 样 一 起 因 驾 驶 “ 老 头 乐 ” 造 成 的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。 0 1 驾 驶 “ 老 头 乐 ” 酿 事 故 , 伤 者 诉 涉 事 各 方 索 赔     2 0 2 2 年 1 0 月 3 0 日 1 3 时 5 1 2 0 2 4 0 8 1 3 1 3 2 0 2 4 . 1 3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买 了 “ 安 全 统 筹 险 ” 1 0 0 万 , 出 了 车 祸 , 我 还 要 赔 吗 ? 你 知 道 车 辆 安 全 统 筹 吗 ? 听 说 它 投 保 价 格 便 宜 , 出 了 事 故 照 样 可 以 获 赔 , 和 平 常 的 车 辆 商 业 保 险 , 似 乎 有 着 异 曲 同 工 之 妙 ! 它 有 这 么 “ 香 ” 吗 ?     近 日 , 香 洲 法 院 审 理 了 一 宗 涉 及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统 筹 的 保 险 人 代 位 求 偿 权 纠 纷 案 。 一 起 来 跟 小 编 看 看 吧 ~ 得 意 “ 双 拼 ” “ 安 全 ” 满 满     阿 良 有 一 辆 重 型 货 车 , 日 常 用 于 运 送 货 物 。 除 了 投 保 交 强 险 , 阿 良 还 在 某 运 输 公 司 投 保 了 机 动 车 辆 “ 安 全 统 筹 险 ” ( 含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统 筹 险 , 责 任 限 额 1 0 0 万 元 ) 。 双 2 0 2 4 0 7 1 6 1 6 2 0 2 4 . 1 6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“ 熊 孩 子 ” 启 动 快 递 车 撞 伤 爷 爷 , 谁 担 责 ? 快 递 小 哥 停 车 后 不 拔 钥 匙 就 离 开 被 “ 熊 孩 子 ” 启 动 车 辆 撞 伤 自 己 爷 爷 案 情 回 顾 2 0 2 3 年 6 月 1 4 日 , 邓 某 将 电 动 三 轮 快 递 车 停 在 小 区 楼 下 商 铺 门 口 递 送 快 件 时 , 未 拔 车 钥 匙 且 车 辆 未 断 电 。 陈 某 在 该 商 铺 购 买 商 品 , 其 孙 子 小 飞 在 店 门 口 玩 耍 。 小 飞 爬 上 未 断 电 的 电 动 三 轮 车 随 即 扭 动 把 手 使 三 轮 车 发 动 , 陈 某 见 状 拦 截 被 撞 伤 , 后 被 送 至 医 院 治 疗 。 因 赔 偿 问 题 协 商 未 果 , 陈 某 诉 至 法 院 。 法 院 审 理 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, 陈 某 未 对 孙 子 尽 到 看 管 、 照 顾 义 务 2 0 2 4 0 7 0 9 0 9 2 0 2 4 . 0 9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新 车 被 撞 受 损 严 重 , 可 以 按 照 车 辆 重 置 赔 偿 吗 ? 新 车 被 撞 受 损 严 重 , 车 主 不 仅 要 求 对 方 车 主 以 及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车 辆 购 置 费 , 还 要 求 赔 偿 车 辆 增 值 税 、 车 辆 购 置 税 、 车 辆 保 险 费 、 按 揭 贷 款 服 务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。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同 意 按 照 车 辆 重 置 的 规 定 计 算 相 关 赔 偿 数 额 的 情 况 下 , 哪 些 损 失 可 以 按 照 车 辆 重 置 的 规 定 进 行 赔 偿 ? 案 情 回 顾 2 0 2 3 年 5 月 4 日 , 曹 某 购 买 一 款 五 菱 牌 载 货 汽 车 , 喜 提 新 车 第 二 天 , 曹 某 车 辆 就 因 一 场 突 如 其 来 的 车 祸 , 被 撞 得 惨 不 忍 睹 。 经 交 警 部 门 认 定 , 此 起 事 故 中 , 曹 某 无 责 任 , 2 0 2 4 0 6 2 5 2 5 2 0 2 4 . 2 5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保 险 公 司 垫 付 1 2 . 2 万 元 赔 偿 款 后 向 酒 驾 肇 事 司 机 追 偿 , 法 院 支 持 吗 ? 保 险 公 司 在 垫 付 赔 偿 款 后 , 启 动 了 对 酒 驾 肇 事 司 机 的 追 偿 程 序 , 要 求 肇 事 司 机 偿 还 1 2 . 2 万 元 , 保 险 公 司 的 诉 请 是 否 获 得 法 院 支 持 呢 ? 近 日 , 钦 州 市 钦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了 一 起 保 险 人 代 为 求 偿 权 纠 纷 案 , 法 院 支 持 保 险 公 司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。 基 本 案 情 2 0 2 0 年 4 月 4 日 2 0 时 4 5 分 , 一 起 由 酒 驾 引 发 的 交 通 事 故 在 G 2 2 8 线 上 发 生 。 被 告 陈 某 驾 驶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, 因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, 与 前 方 同 向 行 驶 的 案 外 人 米 某 驾 驶 的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发 生 碰 撞 , 导 致 2 0 2 4 0 6 1 2 1 2 2 0 2 4 . 1 2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未 成 年 人 因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休 学 损 失 依 法 获 得 赔 偿 ! 前 言 : 本 期 推 送 案 例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案 例 研 究 院 《 中 国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案 例 》 刊 载 的 一 起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, 在 该 案 件 中 , 法 院 明 确 : 本 案 争 议 焦 点 为 : 受 害 人 误 学 是 否 属 于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范 围 。 受 害 人 系 在 校 学 生 , 因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右 胫 腓 骨 中 段 开 性 骨 折 且 陆 某 玲 尚 有 二 次 手 术 需 要 进 行 , 事 故 的 发 生 肯 定 使 得 受 害 人 的 学 业 受 到 影 响 ,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核 确 认 原 告 需 要 休 学 一 年 , 并 为 其 办 理 了 休 学 的 手 续 , 受 害 人 因 2 0 2 4 0 9 1 1 1 1 2 0 2 4 . 1 1 工 伤 赔 偿 员 工 工 伤 后 , 与 用 人 单 位 “ 两 不 找 ”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是 否 解 除 ? 实 践 中 , 经 常 存 在 劳 动 者 离 开 用 人 单 位 , 双 方 之 间 没 有 联 系 , 在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,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是 持 续 存 续 还 是 解 除 , 如 果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解 除 , 解 除 时 间 如 何 确 定 ? 案 情 简 介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, 张 小 红 入 职 某 公 司 , 双 方 形 成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。 2 0 2 4 年 1 月 1 1 日 , 王 某 在 公 司 工 作 时 受 伤 , 被 送 往 医 院 门 诊 治 疗 后 即 在 家 休 息 , 之 后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复 工 要 求 , 王 某 的 工 资 支 付 至 2 0 2 4 年 1 月 1 1 日 。 王 某 因 请 求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, 向 劳 动 2 0 2 4 0 8 0 6 0 6 2 0 2 4 . 0 6 工 伤 赔 偿 停 工 留 薪 期 有 哪 些 政 策 ? 这 篇 知 识 帖 请 收 好 ! 工 伤 职 工 停 工 留 薪 期 是 指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后 需 要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工 伤 医 疗 继 续 享 受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的 期 限 0 1 停 工 留 薪 期 多 长 时 间 ? 能 延 长 吗 ? 根 据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, 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。 伤 情 严 重 或 者 情 况 特 殊 , 经 设 区 的 市 级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,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, 但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1 2 个 月 。 0 2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工 资 应 当 如 何 发 放 ? 职 工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需 要 暂 停 工 作 接 受 工 伤 医 疗 的 2 0 2 4 0 7 3 0 3 0 2 0 2 4 . 3 0 工 伤 赔 偿 职 工 被 借 调 期 间 受 到 工 伤 事 故 伤 害 的 , 应 当 由 谁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? 案 情 简 介     周 女 士 是 一 家 酒 店 的 服 务 人 员 , 2 0 2 1 年 上 半 年 因 受 疫 情 影 响 , 酒 店 的 生 意 基 本 停 滞 。 为 了 控 制 人 工 成 本 , 该 酒 店 与 周 女 士 、 某 商 超 企 业 达 成 借 调 协 议 , 将 周 女 士 借 调 至 该 商 超 企 业 上 班 。 1 0 月 中 旬 , 周 女 士 在 工 作 期 间 受 伤 , 但 是 酒 店 和 商 超 企 业 都 不 愿 为 她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。 周 女 士 想 知 道 , 自 己 受 到 的 工 伤 事 故 伤 害 , 应 当 由 谁 来 承 担 责 任 ? 法 律 依 据    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:     用 人 单 位 分 立 、 合 并 、 转 让 的 , 承 继 单 位 应 当 2 0 2 4 0 7 2 3 2 3 2 0 2 4 . 2 3 工 伤 赔 偿 公 司 跨 省 委 托 第 三 方 为 员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, 员 工 受 伤 后 无 法 理 赔 , 法 院 判 了 ! 入 职 后 , 公 司 跨 省 委 托 第 三 方 为 员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 员 工 受 工 伤 却 无 法 理 赔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该 如 何 保 障 ? 近 日 , 宁 乡 市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并 宣 判 了 一 起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纠 纷 案 。 湖 南 某 建 筑 公 司 与 安 徽 某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2 0 年 签 订 了 《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协 议 》 , 协 议 约 定 从 2 0 2 0 年 4 月 1 4 日 开 始 至 2 0 2 2 年 4 月 1 4 日 期 间 , 该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建 筑 公 司 的 委 托 , 为 建 筑 公 司 代 理 其 员 工 工 伤 保 险 等 缴 纳 和 理 赔 事 宜 。 2 0 2 0 年 6 月 1 日 , 2 0 2 4 0 7 0 2 0 2 2 0 2 4 . 0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院 关 于 工 伤 认 定 的 全 部 答 复 0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非 因 工 作 原 因 对 遇 险 者 实 施 救 助 导 致 伤 亡 的 情 形 是 否 认 定 工 伤 问 题 的 答 复 ( 【 2 0 1 4 】 行 他 字 第 2 号 )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赣 高 法 报 ( 2 0 1 4 ) 5 号 《 关 于 张 贤 锋 、 王 年 姣 诉 信 丰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确 认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,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非 因 工 作 原 因 对 遇 险 者 实 施 救 助 导 致 伤 亡 的 , 如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为 见 义 勇 为 , 似 不 属 于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( 二 ) 项 规 定 的 视 同 2 0 2 4 0 7 0 2 0 2 2 0 2 4 . 0 2 工 伤 赔 偿 6 7 岁 入 职 是 否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, 发 生 工 伤 是 否 享 受 一 次 性 就 业 补 助 金 ? ( 高 院 再 审 ) 陈 秀 姑 , 女 , 1 9 5 0 年 9 月 2 日 出 生 , 2 0 1 7 年 1 0 月 1 日 , 入 职 永 佳 公 司 。 2 0 1 8 年 1 月 2 9 日 , 陈 秀 姑 的 丈 夫 驾 驶 二 轮 电 动 车 送 陈 秀 姑 上 班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交 警 认 定 其 丈 夫 负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, 陈 秀 姑 不 负 事 故 责 任 。 2 0 1 8 年 5 月 1 4 日 , 人 社 局 认 定 陈 秀 姑 为 工 伤 , 并 经 鉴 定 为 八 级 伤 残 。 陈 秀 姑 因 工 伤 待 遇 问 题 与 公 司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, 案 件 历 经 仲 裁 、 一 审 、 二 审 、 再 审 。 本 案 核 心 争 议 焦 点 有 三 个 : 1 、 陈 秀 姑 与 公 司 之 间 是 否 成 立 劳 动 关 系 ; 2 0 2 4 0 8 2 2 2 2 2 0 2 4 . 2 2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顾 客 在 超 市 买 鱼 时 自 行 打 捞 被 刺 伤 , 导 致 八 级 伤 残 , 责 任 谁 来 担 ? 摊 位 无 人 值 守 自 行 捞 鱼 遭 遇 意 外 掌 心 的 痛 身 上 的 伤 是 谁 之 过 顾 客 起 诉 超 市 要 求 赔 偿 各 项 损 失 2 0 2 2 年 9 月 , 王 女 士 ( 化 名 ) 前 往 某 超 市 购 买 鲈 鱼 时 , 现 场 没 有 见 到 工 作 人 员 , 也 没 有 打 捞 工 具 , 仅 有 几 个 方 形 塑 料 漏 筐 , 王 女 士 遂 用 该 塑 料 漏 筐 捞 鲈 鱼 。 在 将 鱼 装 袋 过 程 中 , 不 慎 被 鱼 刺 伤 右 手 掌 心 , 王 女 士 见 只 是 流 出 几 滴 血 , 便 没 有 在 意 。 当 天 晚 上 , 王 女 士 发 现 被 鱼 刺 伤 的 手 掌 出 现 红 肿 发 热 现 象 , 并 感 觉 开 始 发 烧 , 持 续 至 第 二 天 仍 未 好 转 , 且 被 鱼 刺 的 手 掌 2 0 2 4 0 7 0 2 0 2 2 0 2 4 . 0 2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房 屋 窗 户 掉 落 致 人 损 害 , 谁 担 责 ? 房 屋 出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时 , 外 窗 窗 户 在 开 窗 时 意 外 坠 落 , 致 使 他 人 财 产 损 害 , 此 时 房 屋 的 出 租 人 、 承 租 人 是 否 应 当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? 2 0 2 4 0 6 1 9 1 9 2 0 2 4 . 1 9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受 伤 , 一 年 后 起 诉 要 求 赔 偿 终 身 护 理 依 赖 费 , 法 院 支 持 吗 ? 小 美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受 伤 , 已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获 得 了 包 括 医 疗 费 、 误 工 费 、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等 方 面 的 赔 偿 , 一 年 后 又 要 求 肇 事 者 、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终 身 护 理 依 赖 损 失 费 , 法 院 支 持 吗 ? 近 日 , 桂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了 这 样 一 起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。 2 0 2 0 年 5 月 , 小 美 搭 乘 其 丈 夫 小 帅 驾 驶 的 摩 托 车 下 班 回 家 , 小 帅 在 途 经 十 字 路 口 灯 控 路 段 时 , 被 刘 某 驾 驶 的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撞 倒 , 造 成 小 美 严 重 受 伤 。 交 警 部 门 认 定 : 刘 某 负 本 次 事 故 的 主 要 责 任 2 0 2 4 0 2 2 2 2 2 2 0 2 4 . 2 2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交 通 事 故 中 伤 者 自 身 患 有 基 础 性 疾 病 , 能 否 减 轻 肇 事 者 的 侵 权 责 任 ? 案 情 简 介 2 0 2 0 年 7 月 1 日 2 2 时 2 0 分 许 , 王 某 驾 驶 小 型 轿 车 , 沿 句 容 市 3 1 2 国 道 由 西 向 东 方 向 行 驶 , 行 至 句 容 市 宝 华 镇 青 松 仓 储 物 流 园 门 口 地 段 处 , 与 在 南 侧 物 流 园 门 口 由 南 往 北 方 向 往 3 1 2 国 道 上 倒 车 的 李 某 所 驾 驶 的 重 型 半 挂 车 发 生 碰 撞 的 交 通 事 故 , 致 双 方 车 辆 损 坏 、 王 某 受 伤 。 该 事 故 经 句 容 市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认 定 : 双 方 各 承 担 此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同 等 责 任 。 王 某 受 伤 后 先 在 南 京 泰 康 仙 林 鼓 楼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, 后 转 入 南 京 鼓 楼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, 2 0 2 3 1 2 1 9 1 9 2 0 2 3 . 1 9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案 案 情 简 介 2 0 2 3 年 5 月 4 日 , 家 住 郫 都 区 某 镇 的 刘 某 在 出 入 小 区 时 , 让 从 事 小 区 门 卫 工 作 的 文 某 为 其 打 开 门 禁 , 文 某 称 其 无 法 打 开 门 禁 , 需 业 主 自 行 刷 卡 进 入 。 双 方 因 此 爆 发 激 烈 争 吵 , 随 后 刘 某 将 文 某 鼻 梁 打 伤 , 文 某 当 即 被 送 往 医 院 救 治 。 文 某 经 治 疗 后 出 院 , 找 到 刘 某 要 求 其 赔 偿 医 疗 费 、 误 工 费 、 护 理 费 等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费 用 , 但 刘 某 认 为 文 某 也 应 当 承 担 一 定 责 任 。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,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5 日 到 犀 浦 调 解 室 申 请 调 解 。 调 解 结 果 经 调 2 0 2 3 1 1 0 2 0 2 2 0 2 3 . 0 2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法 院 公 布 “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” 赔 偿 标 准 ! ( 2 0 2 3 ) 法 院 公 布 “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” 赔 偿 标 准 ! ( 2 0 2 3 ) 正 文 最 高 判 例 解 读 解 读 民 商 事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, 关 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各 省 高 级 法 院 权 威 案 例 , 发 掘 民 商 事 案 件 裁 判 规 则 、 裁 判 观 点 以 及 对 新 颖 、 疑 难 案 件 的 裁 判 倾 向 性 意 见 , 裨 益 司 法 实 践 及 应 用 法 研 究 。 一 、 安 徽 省 《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第 二 十 五 条 ( 一 ) 公 民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遭 受 轻 微 伤 害 , 不 支 持 赔 偿 权 利 人 的 精 神 抚 慰 金 请 求 ; ( 二 ) 公 民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2 0 2 4 0 8 2 8 2 8 2 0 2 4 . 2 8 保 险 赔 偿 5 秒 ! 保 险 公 司 以 惊 人 速 度 “ 健 康 告 知 ” 后 , 纠 纷 来 了 … … 重 疾 险 去 年 消 费 者 持 有 率 最 高 的 保 险 产 品 正 成 为 越 来 越 多 家 庭 抵 御 风 险 的 选 择 而 保 险 生 效 期 间 陈 女 士 不 幸 患 癌 保 险 公 司 却 拒 绝 赔 付 是 消 费 者 故 意 带 病 投 保 还 是 保 险 公 司 未 尽 询 问 义 务 陈 女 士 经 业 务 员 的 线 下 指 导 , 购 买 了 某 保 险 公 司 推 出 的 重 疾 险 , 保 险 金 额 2 0 万 元 。 在 线 签 订 电 子 合 同 时 , 业 务 员 按 照 “ 保 单 双 录 ” 系 统 的 语 音 提 示 , 向 镜 头 展 示 了 保 险 条 款 、 “ 职 业 与 健 康 告 知 ” 等 内 容 , 分 别 用 时 1 6 秒 、 5 秒 。 随 后 , 陈 女 士 在 手 机 上 签 名 确 认 。 在 这 一 系 列 2 0 2 4 0 8 1 3 1 3 2 0 2 4 . 1 3 保 险 赔 偿 饭 后 呕 吐 窒 息 死 亡 算 不 算 “ 意 外 ” ? 保 险 公 司 赔 不 赔 ? 法 院 判 了 → 张 某 给 母 亲 买 了 一 份 老 年 人 意 外 险 结 果 母 亲 因 饮 食 异 物 导 致 吸 入 性 窒 息 死 亡 对 此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不 属 于 意 外 拒 绝 赔 偿 近 日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了 这 一 案 件 老 人 饭 后 呕 吐 窒 息 死 亡 保 险 公 司 拒 绝 赔 偿 张 某 在 2 0 2 3 年 给 自 己 的 母 亲 李 某 某 购 买 了 一 份 老 年 人 意 外 险 , 保 单 上 载 明 了 保 险 范 围 为 : 意 外 身 故 和 残 疾 、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、 住 院 护 理 津 贴 、 意 外 伤 害 骨 折 关 节 脱 位 、 救 护 车 车 费 保 险 金 。 当 年 年 底 , 李 某 某 在 家 摔 倒 被 送 往 医 院 急 诊 室 治 疗 后 转 入 住 院 , 在 住 2 0 2 4 0 8 0 6 0 6 2 0 2 4 . 0 6 保 险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及 时 通 知 义 务 , 保 险 人 对 于 事 故 的 性 质 、 原 因 、 损 失 程 度 可 以 确 定 的 部 分 应 当 承 担 理 赔 责 任 ! 张 某 诉 财 保 德 州 支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— — 被 保 险 人 未 履 行 及 时 通 知 义 务 , 保 险 人 对 于 事 故 的 性 质 、 原 因 、 损 失 程 度 可 以 确 定 的 部 分 应 当 承 担 理 赔 责 任 案 件 索 引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法 院 ( 2 0 2 0 ) 京 0 1 1 3 民 初 1 7 0 5 号 裁 判 要 旨 驾 驶 员 虽 未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立 即 报 警 并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, 但 其 关 于 事 发 过 程 的 陈 述 与 被 保 险 车 辆 损 坏 部 位 、 现 场 树 木 的 被 撞 痕 迹 、 就 医 记 录 的 时 间 可 以 相 互 印 证 , 并 无 矛 盾 之 处 , 足 以 对 此 次 事 故 发 生 的 地 点 和 成 因 做 出 认 定 2 0 2 4 0 7 3 0 3 0 2 0 2 4 . 3 0 保 险 赔 偿 从 小 长 的 痣 , 投 保 后 变 成 了 恶 性 肿 瘤 , 保 险 还 拒 赔 了 ? 一 颗 痣 长 在 身 上 2 3 年 , 投 保 后 检 查 发 现 黑 痣 病 变 为 恶 性 肿 瘤 , 申 请 理 赔 却 被 拒 绝 , 近 日 , 东 湖 高 新 区 法 院 东 湖 科 学 城 人 民 法 庭 审 理 了 一 起 健 康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, 判 决 被 告 某 保 险 公 司 依 照 案 涉 保 险 条 款 向 原 告 承 担 保 险 理 赔 责 任 。 案 件 详 情 2 0 2 1 年 4 月 , 李 先 生 入 职 某 公 司 , 公 司 当 时 为 其 购 买 了 某 保 险 公 司 的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, 条 款 载 明 自 保 险 生 效 之 日 起 ,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( 遭 受 外 来 的 、 突 发 的 客 观 事 件 而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) 原 因 经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2 0 2 4 0 7 2 3 2 3 2 0 2 4 . 2 3 保 险 赔 偿 保 险 公 司 以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保 险 金 , 法 院 能 否 支 持 ? ( 图 源 网 络 侵 删 ) 基 本 案 情 2 0 2 1 年 1 月 , 马 某 通 过 微 信 为 其 妻 王 某 在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交 费 年 期 为 1 8 期 、 保 险 期 间 为 终 身 的 重 疾 险 和 相 关 附 加 险 。 王 某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被 确 诊 为 甲 状 腺 恶 性 肿 瘤 并 行 手 术 治 疗 后 申 请 保 险 理 赔 , 该 公 司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以 王 某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为 由 作 出 拒 赔 决 定 通 。 王 某 对 此 不 服 , 遂 起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理 赔 款 等 2 4 . 2 万 余 元 。 法 院 审 理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,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2 0 2 4 0 7 0 9 0 9 2 0 2 4 . 0 9 保 险 赔 偿 如 果 保 险 公 司 在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后 拒 绝 定 损 或 怠 于 定 损 , 此 时 被 保 险 人 单 方 委 托 认 证 中 心 进 行 鉴 定 不 存 在 任 何 过 错 参 考 案 例 亓 某 诉 某 保 险 莱 芜 支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2 0 2 4 0 8 2 3 3 3 0 0 2 / 民 事 /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/ 济 南 市 莱 芜 区 人 民 法 院 / 2 0 1 4 . 1 0 . 2 0 / ( 2 0 1 4 ) 莱 中 商 终 字 第 6 6 号 / 二 审 裁 判 要 旨 1 . 免 责 条 款 的 认 定 及 法 律 后 果 。 判 断 某 保 险 条 款 是 否 属 于 免 责 条 款 , 不 应 仅 考 察 该 条 款 是 否 属 于 明 确 列 举 的 范 围 , 对 于 明 确 列 举 范 围 之 外 的 条 款 , 还 应 实 质 考 察 该 条 款 是 否 免 除 或 者 减 轻 了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。 专 业 资 讯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2 0 2 4 0 9 1 1 1 1 2 0 2 4 . 1 1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行 人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斑 马 线 外 赔 偿 3 万 、 斑 马 线 内 赔 偿 3 0 万 ? 并 不 是 行 人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斑 马 线 外 赔 偿 3 万 、 斑 马 线 内 赔 偿 3 0 万 ? 你 听 说 了 吗 ? 行 人 过 马 路 被 撞 斑 马 线 外 只 能 获 赔 3 万 斑 马 线 内 却 能 获 赔 3 0 万 这 个 说 法 到 底 准 不 准 ? 责 任 应 该 怎 么 划 分 ? 快 来 看 看 公 安 部 交 通 管 理 局 发 布 回 应 这 种 说 法 不 严 谨 !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, 交 警 会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来 判 定 各 方 应 该 承 担 的 责 任 , 同 时 , 交 通 事 故 的 赔 偿 额 度 是 根 据 此 次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人 员 损 害 程 度 和 财 产 损 害 程 度 来 计 算 的 , 并 不 是 网 传 的 3 0 万 和 3 万 的 区 别 。 实 际 上 在 2 0 2 4 0 9 0 9 0 9 2 0 2 4 . 0 9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最 高 法 院 参 考 案 例 : 发 生 事 故 时 驾 驶 员 身 处 车 外 , 驾 驶 员 既 是 侵 权 人 , 又 是 受 害 人 , 是 否 属 于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赔 偿 范 围 ? 案 由 :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— 交 强 险 和 商 业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中 “ 第 三 者 ” 的 认 定 裁 判 理 由 :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认 为 , 根 据 《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三 条 、 第 二 十 一 条 、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, 以 及 案 涉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, 张 某 系 被 保 险 人 , 交 强 险 和 商 业 三 者 保 险 均 属 于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之 范 畴 , 赔 付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应 对 第 三 者 ( 受 害 人 )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张 某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, 虽 然 发 生 事 故 时 其 身 处 车 外 , 但 仍 是 车 辆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、 2 0 2 4 0 5 2 0 2 0 2 0 2 4 . 2 0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“ 三 期 鉴 定 ” 与 “ 伤 残 鉴 定 ” 的 鉴 定 时 机 每 个 人 都 要 知 道 的 “ 三 期 鉴 定 ” 与 “ 伤 残 鉴 定 ” 的 鉴 定 时 机 交 通 事 故 三 期 赔 偿 的 期 限 并 没 有 一 个 固 定 的 月 份 数 , 而 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。 一 般 来 说 , 三 期 赔 偿 标 准 不 超 过 两 年 。 在 我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中 , 可 能 会 遇 到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的 身 体 损 伤 情 况 。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, 我 们 可 能 会 听 到 “ 三 期 鉴 定 ” 和 “ 伤 残 鉴 定 ” 的 说 法 。 虽 然 这 两 者 都 与 身 体 损 伤 有 关 , 但 它 们 的 目 的 、 依 据 和 流 程 却 有 很 大 的 区 别 。 今 天 , 我 们 就 来 深 入 了 解 一 下 这 两 者 的 具 体 区 别 。 无 论 是 2 0 2 4 0 3 2 2 2 2 2 0 2 4 . 2 2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赔 偿 通 ┃ 道 路 救 助 基 金 垫 付 款 如 何 追 偿 ? 【 案 情 简 介 】 2 0 2 3 年 4 月 1 8 日 6 时 4 5 分 , 张 某 驾 驶 小 型 面 包 车 沿 道 路 行 驶 至 某 村 村 口 处 时 , 与 同 方 向 左 转 弯 的 刘 某 驾 驶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相 撞 , 造 成 刘 某 受 伤 、 两 车 受 损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。 经 交 警 认 定 , 张 某 负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, 刘 某 负 事 故 次 要 责 任 。 张 某 的 车 辆 在 保 险 公 司 处 仅 投 保 了 交 强 险 , 事 故 发 生 在 保 险 期 间 。 后 刘 某 家 属 向 甘 肃 省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社 会 救 助 基 金 申 请 垫 付 了 医 院 抢 救 费 用 1 5 4 2 0 . 6 元 。 2 0 2 3 年 1 2 月 9 日 , 刘 某 向 法 院 起 诉 张 某 2 0 2 3 0 8 1 7 1 7 2 0 2 3 . 1 7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公 安 部 、 司 法 部 、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在 全 国 推 广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“ 网 上 数 据 一 体 化 处 理 ” 改 革 工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在 全 国 推 广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“ 网 上 数 据 一 体 化 处 理 ” 改 革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3 0 7 2 7 2 7 2 0 2 3 . 2 7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好 意 同 乘 情 形 下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承 担 好 意 同 乘 情 形 下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承 担 属 性 标 签 法 信 码 路 径 单 位 作 者 :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民 法 室 等 来 源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侵 权 责 任 编 学 习 读 本 引 用 0 1 4 3 0 1 4 5 页     1 . 是 否 适 用 于 营 运 机 动 车 。 好 意 同 乘 , 主 要 是 指 非 营 运 机 动 车 的 驾 驶 人 基 于 亲 情 或 者 友 情 在 上 下 班 、 出 游 途 中 无 偿 搭 载 自 己 的 亲 朋 好 友 、 邻 居 同 事 的 情 形 , 生 活 中 老 百 姓 称 之 为 “ 搭 便 车 ” 。 好 意 同 乘 可 以 缓 解 交 通 压 力 、 实 现 资 源 最 大 化 利 用 、 节 约 资 源 等 2 0 2 4 0 4 2 0 2 0 2 0 2 4 . 2 0 工 伤 赔 偿 误 工 费 和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能 否 同 时 获 赔 ?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的 工 伤 中 , 误 工 费 和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能 否 同 时 获 赔 ? 关 于 误 工 费 和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能 否 同 时 获 赔 ,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度 出 现 过 争 议 , 曾 有 过 认 为 误 工 费 与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不 能 同 时 获 赔 的 判 决 。 如 在 关 于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, 在 发 生 工 伤 的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中 生 效 判 决 已 判 令 案 外 人 支 付 相 应 的 误 工 费 。 该 误 工 费 对 应 的 期 间 中 已 包 含 应 享 受 的 停 工 留 薪 期 , 在 此 情 况 下 再 主 张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,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。 但 主 流 观 点 还 是 认 为 误 工 费 和 停 工 留 2 0 2 4 0 4 1 6 1 6 2 0 2 4 . 1 6 工 伤 赔 偿 五 个 省 份 高 院 支 持 脑 死 亡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成 功 案 例 五 个 省 份 高 院 支 持 脑 死 亡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成 功 案 例 一 、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( 2 0 2 1 ) 豫 行 申 4 6 7 号 行 政 裁 定 , 河 南 高 院 本 院 认 为 :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“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岗 位 ,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” 的 视 同 工 伤 。 我 国 法 律 目 前 对 死 亡 标 准 的 判 定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,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, 在 适 用 时 不 宜 作 出 对 劳 动 者 不 利 的 解 释 , 脑 死 亡 时 其 死 亡 已 具 有 不 可 逆 性 , 持 续 2 0 2 3 0 3 2 1 2 1 2 0 2 3 . 2 1 工 伤 赔 偿 脑 出 血 超 过 4 8 小 时 死 亡 被 认 定 工 亡 的 四 个 成 功 案 例 脑 出 血 超 过 4 8 小 时 死 亡 被 认 定 为 工 亡 的 四 个 成 功 案 例 脑 出 血 超 过 4 8 小 时 死 亡 被 认 定 为 工 亡 的 四 个 成 功 案 例 一 、 陕 西 省 : 1 、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: 陈 永 和 、 吴 来 晟 与 安 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工 伤 认 定 再 审 案 ,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( 2 0 1 5 ) 陕 行 提 字 第 0 0 0 0 6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: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: 现 代 医 学 赋 予 了 呼 吸 机 辅 助 呼 吸 、 替 代 呼 吸 、 维 持 心 跳 的 功 能 , 中 枢 性 呼 吸 衰 竭 后 , 可 以 用 呼 吸 机 对 心 脏 进 行 有 氧 维 持 , 从 理 论 上 说 , 呼 2 0 2 3 0 3 2 1 2 1 2 0 2 3 . 2 1 工 伤 赔 偿 骑 车 下 班 与 狗 相 撞 受 伤 算 不 算 工 伤 骑 车 下 班 与 狗 相 撞 受 伤 算 不 算 工 伤 ? 看 完 判 决 我 忍 不 住 笑 了 : 来 源 : 劳 动 法 库 仅 供 交 流 学 习 , 版 权 归 属 原 作 者 , 部 分 文 章 推 送 时 未 能 及 时 与 原 作 者 取 得 联 系 , 若 来 源 标 注 错 误 或 侵 犯 到 您 的 权 益 烦 请 告 知 , 我 们 将 立 即 删 除 。 夏 芙 蓉 是 史 密 斯 公 司 员 工 , 2 0 1 6 年 4 月 1 2 日 1 8 点 2 0 分 左 右 , 夏 芙 蓉 骑 电 瓶 车 下 班 回 家 , 路 上 突 然 窜 出 一 条 狗 与 车 相 撞 , 夏 芙 蓉 摔 倒 受 伤 , 后 被 医 院 被 诊 断 为 头 部 外 伤 、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、 颅 底 骨 折 、 左 锁 骨 骨 折 。 路 人 报 警 2 0 2 3 0 3 2 1 2 1 2 0 2 3 . 2 1 工 伤 赔 偿 村 委 会 委 员 和 村 委 会 间 并 未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村 委 会 属 于 基 层 自 治 组 织 , 不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, 故 村 委 会 委 员 与 村 委 会 间 并 未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法 信 大 纲 社 会 法 劳 动 法 律 制 度 劳 动 合 同 (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)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纠 纷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特 殊 情 形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村 委 会 、 居 委 会 成 员 与 村 委 会 、 居 委 会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文 章 属 性 【 案 由 】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纠 纷 【 案 例 撰 稿 人 】 王 艳 艳 ; 高 忠 祥 正 文 案 例 要 旨 村 委 会 属 2 0 2 4 0 3 1 8 1 8 2 0 2 4 . 1 8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库 首 发 2 1 件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健 康 权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库 : 生 命 权 、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纠 纷 裁 判 要 旨 汇 编 1 . 指 导 性 案 例 9 8 号 : 张 庆 福 、 张 殿 凯 诉 朱 振 彪 生 命 权 纠 纷 案 — — 见 义 勇 为 的 认 定 2 0 1 8 1 8 2 0 0 1 0 0 1 / 民 事 / 生 命 权 、 身 体 权 、 健 康 权 纠 纷 /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/ 2 0 1 8 . 0 2 . 1 2 / ( 2 0 1 8 ) 冀 0 2 民 终 2 7 3 0 号 / 二 审 裁 判 要 点 : 行 为 人 非 因 法 定 职 责 、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务 , 为 保 护 国 家 、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、 2 0 2 3 1 2 0 6 0 6 2 0 2 3 . 0 6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被 侵 权 人 受 伤 致 残 后 自 杀 , 其 近 亲 属 主 张 赔 偿 的 , 残 疾 赔 偿 金 仍 应 计 算 二 十 年 被 侵 权 人 受 伤 致 残 后 自 杀 , 其 近 亲 属 主 张 赔 偿 的 , 残 疾 赔 偿 金 仍 应 计 算 二 十 年 2 0 2 3 0 9 2 8 2 8 2 0 2 3 . 2 8 保 险 赔 偿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可 以 分 为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可 以 分 为 确 定 的 指 引 和 有 选 择 的 指 引 ,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属 于 有 选 择 的 指 引 ? ( 2 0 0 2 1 3 2 ) A .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B .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,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C . 故 意 杀 人 的 , 处 死 刑 、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D . 参 加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者 , 有 权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经 营 自 留 地 、 自 留 山 、 家 庭 副 业 和 饲 养 自 留 畜 [ 答 案 ] B C D [ 解 析 ] 法 通 过 规 定 公 民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从 而 对 人 的 行 为 具 有 指 引 作 用 , 这 种 指 引 作 用 有 两 种 实 2 0 2 3 0 9 2 8 2 8 2 0 2 3 . 2 8 保 险 赔 偿 “ 酒 驾 ” 已 入 刑 把 车 推 回 去 2 0 1 1 年 7 月 5 日 , 某 公 司 高 经 理 与 员 工 在 饭 店 喝 酒 聚 餐 后 表 示 : 别 开 车 了 , “ 酒 驾 ” 已 入 刑 , 咱 把 车 推 回 去 。 随 后 , 高 经 理 在 车 内 掌 控 方 向 盘 , 其 他 人 推 车 缓 行 。 记 者 从 交 警 部 门 了 解 到 , 如 机 动 车 未 发 动 , 只 操 纵 方 向 盘 , 由 人 力 或 其 他 车 辆 牵 引 , 不 属 于 酒 后 驾 车 。 但 交 警 部 门 指 出 , 路 上 推 车 既 会 造 成 后 方 车 辆 行 驶 障 碍 , 也 会 构 成 对 推 车 人 的 安 全 威 胁 , 建 议 酒 后 将 车 置 于 安 全 地 点 , 或 找 人 代 驾 。 鉴 于 我 国 对 “ 酒 后 代 驾 ” 缺 乏 明 确 规 定 , 高 经 理 起 草 了 2 0 2 3 0 9 2 8 2 8 2 0 2 3 . 2 8 保 险 赔 偿 法 的 规 范 作 用 关 于 法 的 规 范 作 用 ,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( 2 0 1 4 1 1 0 ) A . 陈 法 官 依 据 诉 讼 法 规 定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, 体 现 了 法 的 教 育 作 用 B . 法 院 判 决 王 某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 , 体 现 了 法 的 指 引 作 用 C . 林 某 参 加 法 律 培 训 后 开 始 重 视 所 经 营 企 业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, 反 映 了 法 的 保 护 自 由 价 值 的 作 用 D . 王 某 因 散 布 谣 言 被 罚 款 3 0 0 元 , 体 现 了 法 的 强 制 作 用 [ 答 案 ] D 【 解 析 ] 法 的 规 范 作 用 包 括 指 引 、 评 价 、 教 育 、 预 测 和 强 制 五 种 。 C 项 中 的 “ 保 护 自 由 价 值 的 作 用 2 0 2 3 0 8 2 1 2 1 2 0 2 3 . 2 1 保 险 赔 偿 开 车 撞 死 人 保 险 怎 么 理 赔 开 车 撞 死 人 保 险 怎 么 理 赔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、 财 产 损 失 的 ,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; 不 足 的 部 分 ,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: ( 1 ) 机 动 车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,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;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, 按 照 各 自 过 错 的 比 例 分 担 责 任 。 ( 2 )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、 行 人 之 间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、 行 人 没 有 过 错 的 , 由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;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2 0 2 3 0 8 2 1 2 1 2 0 2 3 . 2 1 保 险 赔 偿 保 险 受 益 人 可 以 写 几 个 保 险 受 益 人 可 以 写 几 个 1 、 保 险 受 益 人 可 以 写 无 数 个 ,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的 ,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;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,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,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。 2 、 法 律 依 据 : 《 保 险 法 》 第 4 0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者 数 人 为 受 益 人 。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的 ,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;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,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。 2 0 2 3 0 8 2 1 2 1 2 0 2 3 . 2 1 保 险 赔 偿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保 单 特 别 约 定 航 班 延 误 保 险 保 单 特 别 约 定 ( 1 )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于 被 保 险 人 为 搭 乘 保 险 单 t 或 标 注 保 险 费 金 额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, 所 载 承 保 的 单 程 航 班 ( 或 承 运 人 所 妄 塞 慧 的 替 代 航 班 ) 而 通 过 安 全 检 查 时 ; 终 止 于 该 被 保 险 人 其 所 搭 乘 的 前 述 航 班 到 达 该 航 班 旺 县 的 地 后 , 通 过 机 场 到 达 隔 賣 臣 的 一 段 时 间 。 ( 2 ) 承 保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: 是 指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约 定 的 航 空 公 司 经 营 的 固 定 翼 飞 机 , 机 场 接 驳 客 车 以 及 其 他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约 定 的 航 空 公 法 律 法 规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工 伤 赔 偿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2 0 2 4 0 8 0 2 0 2 2 0 2 4 . 0 2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醉 酒 危 险 驾 驶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简 表 醉 酒 危 险 驾 驶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简 表 情 节 、 含 量 低 于 8 0 不 定 罪 8 0 1 5 0 部 分 不 定 罪 1 5 0 1 8 0 部 分 可 缓 超 过 1 8 0 不 能 缓 刑 无 任 何 特 殊 情 节 不 定 罪 定 罪 可 缓 定 罪 不 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且 负 事 故 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, 但 无 其 他 情 节 的 不 定 罪 定 罪 可 缓 定 罪 从 重 可 缓 定 罪 从 重 不 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负 事 故 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, 且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或 者 轻 伤 的 不 定 罪 定 罪 不 缓 定 罪 从 重 不 缓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负 事 故 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, 且 未 赔 偿 损 失 的 不 定 罪 定 罪 不 缓 定 罪 从 重 不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请 示 的 答 复 5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请 示 的 答 复 〔 2 0 1 1 〕 行 他 字 第 5 0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: 你 院 《 关 于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在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( 修 订 ) 》 施 行 前 ( 即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前 ) , 工 伤 保 险 部 门 对 职 工 无 照 或 者 无 证 驾 驶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被 盗 机 动 车 辆 肇 事 后 由 谁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问 题 的 批 复 4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被 盗 机 动 车 辆 肇 事 后 由 谁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问 题 的 批 复 法 释 〔 1 9 9 9 〕 1 3 号 ( 1 9 9 9 年 6 月 1 8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0 6 9 次 会 议 通 过 1 9 9 9 年 6 月 2 5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公 布 自 1 9 9 9 年 7 月 3 日 起 施 行 )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《 关 于 被 盗 机 动 车 辆 肇 事 后 肇 事 人 逃 跑 由 谁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使 用 盗 窃 的 机 动 车 辆 肇 事 , 造 成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购 买 人 使 用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车 辆 从 事 运 输 因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保 留 车 辆 所 有 权 的 出 卖 方 不 应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批 复 3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购 买 人 使 用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车 辆 从 事 运 输 因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保 留 车 辆 所 有 权 的 出 卖 方 不 应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批 复 法 释 〔 2 0 0 0 〕 3 8 号 ( 2 0 0 0 年 1 1 月 2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1 4 3 次 会 议 通 过 2 0 0 0 年 1 2 月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公 布 自 2 0 0 0 年 1 2 月 8 日 起 施 行 )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川 高 法 〔 1 9 9 9 〕 2 号 《 关 于 在 实 行 分 期 付 款 、 保 留 所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节 录 ) 1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节 录 ) 法 释 〔 2 0 1 2 〕 1 9 号 ( 2 0 1 2 年 9 月 1 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5 5 6 次 会 议 通 过 2 0 1 2 年 1 1 月 2 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公 布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 起 施 行 ) 一 、 关 于 主 体 责 任 的 认 定 第 一 条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,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对 损 害 的 2 0 2 3 0 3 1 8 1 8 2 0 2 3 . 1 8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(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 0 0 7 年 1 2 月 2 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 0 1 1 年 4 月 2 2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第 二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连 环 购 车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原 车 主 是 否 对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的 复 函 1 2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连 环 购 车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原 车 主 是 否 对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的 复 函 〔 2 0 0 1 〕 民 一 他 字 第 3 2 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《 关 于 连 环 购 车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, 原 车 主 是 否 对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损 害 承 担 责 任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认 为 : 连 环 购 车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, 因 车 辆 已 交 付 , 原 车 主 既 不 能 支 配 该 车 的 运 营 , 也 不 能 从 该 车 的 运 营 中 获 得 利 益 , 故 原 车 主 不 应 对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人 损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高 长 林 等 六 人 与 河 南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违 约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的 函 复 1 1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高 长 林 等 六 人 与 河 南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违 约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的 函 复 〔 2 0 0 2 〕 民 一 他 字 第 6 号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关 于 高 长 林 等 六 人 与 河 南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违 约 赔 偿 纠 纷 案 的 请 示 收 悉 , 经 研 究 答 复 如 下 : 本 案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在 于 肇 事 车 辆 违 章 调 头 ,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方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。 河 南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河 南 高 速 公 司 ) , 为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施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如 何 适 用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四 条 第 ( 六 ) 项 及 第 十 六 条 第 ( 一 ) 项 如 何 理 解 的 请 示 1 0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如 何 适 用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四 条 第 ( 六 ) 项 及 第 十 六 条 第 ( 一 ) 项 如 何 理 解 的 请 示 〔 2 0 0 4 〕 行 他 字 第 1 9 号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京 高 法 〔 2 0 0 4 〕 3 3 6 号 《 关 于 对 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〉 第 十 四 条 第 ( 六 ) 项 及 第 十 六 条 第 ( 一 ) 项 如 何 理 解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根 据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四 条 第 ( 六 ) 项 的 规 定 , 职 工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因 违 章 受 到 机 动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, 只 要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陈 文 海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一 案 的 请 示 的 答 复 9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陈 文 海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一 案 的 请 示 的 答 复 〔 2 0 0 5 〕 刑 监 他 字 第 1 2 号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《 关 于 陈 文 海 交 通 肇 事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一 案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本 案 附 带 民 事 被 告 人 赖 永 棋 、 黄 金 章 未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出 售 机 动 车 的 违 法 行 为 , 不 是 导 致 或 促 使 被 告 人 陈 文 海 发 生 交 通 肇 事 致 他 人 损 伤 的 原 因 之 一 , 不 构 成 致 害 他 人 的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。 原 一 、 二 审 再 审 判 决 附 带 民 事 被 告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客 运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, 对 无 过 错 承 运 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答 复 8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就 客 运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中 , 对 无 过 错 承 运 人 如 何 适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答 复 〔 2 0 0 6 〕 民 监 他 字 第 1 号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1 . 请 示 报 告 显 示 , 该 交 通 事 故 系 由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, 承 运 人 和 旅 客 均 无 过 错 。 受 到 损 害 的 旅 客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》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, 仅 选 择 承 运 人 提 起 客 运 合 同 纠 纷 诉 讼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就 该 客 运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。 2 . 承 运 人 虽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无 过 错 , 但 在 2 0 2 3 0 3 2 2 2 2 2 0 2 3 . 2 2 工 伤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经 营 车 辆 实 际 所 有 人 聘 用 的 司 机 工 作 中 伤 亡 能 否 认 定 为 工 伤 7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经 营 车 辆 实 际 所 有 人 聘 用 的 司 机 工 作 中 伤 亡 能 否 认 定 为 工 伤 问 题 的 答 复 〔 2 0 0 6 〕 行 他 字 第 1 7 号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: 你 院 ( 2 0 0 6 ) 皖 行 他 字 第 0 0 0 4 号 《 关 于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经 营 车 辆 实 际 所 有 人 聘 用 的 司 机 工 作 中 伤 亡 能 否 认 定 为 工 伤 问 题 的 请 示 》 收 悉 。 经 研 究 , 答 复 如 下 : 个 人 购 买 的 车 辆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且 以 挂 靠 单 位 的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的 , 其 聘 用 的 司 机 与 挂 靠 单 位 2 0 2 3 0 3 1 7 1 7 2 0 2 3 . 1 7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2 0 2 2 修 正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2 0 2 2 修 正 ) 正 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2 0 0 3 年 1 2 月 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2 9 9 次 会 议 通 过 ; 根 据 2 0 2 0 年 1 2 月 2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2 3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在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〉 等 二 十 七 件 民 事 类 司 法 解 释 的 决 2 0 2 3 0 3 1 4 1 4 2 0 2 3 . 1 4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的 决 定 正 文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   公 告    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〉 的 决 定 》 已 于 2 0 2 2 年 2 月 1 5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6 4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2 0 2 2 年 4 月 2 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2 0 2 4 0 1 1 6 1 6 2 0 2 4 . 1 6 保 险 赔 偿 债 务 人 不 还 钱 , 法 院 能 不 能 执 行 债 务 人 的 保 险 单 ? 债 务 人 欠 钱 不 还 法 院 能 不 能 执 行 债 务 人 的 保 险 单 ? 人 身 保 险 虽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人 身 保 障 功 能 , 但 其 根 本 性 质 为 财 产 权 , 具 有 储 蓄 性 和 有 价 性 , 投 保 人 可 通 过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提 取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。 这 种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系 基 于 投 保 人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所 形 成 , 是 投 保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财 产 权 益 , 构 成 投 保 人 的 责 任 财 产 , 依 法 可 以 作 为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。 准 许 执 行 该 部 分 财 产 , 也 有 助 于 防 止 债 务 人 通 过 保 险 投 资 规 避 债 务 。 0 1 基 本 案 情 李 某 某 诉 张 某 某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2 0 2 3 0 8 1 8 1 8 2 0 2 3 . 1 8 保 险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一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适 用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〉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一 ) 》 已 于 2 0 0 9 年 9 月 1 4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4 7 3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0 9 年 1 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二 ○ ○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一 ) 法 释 [ 2 0 0 9 ] 1 2 号     为 正 确 审 理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, 切 实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现 就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2 0 0 9 年 2 月 2 2 0 2 3 0 8 1 7 1 7 2 0 2 3 . 1 7 保 险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四 ) ( 2 0 2 0 年 修 正 ) · 【 公 布 日 期 】 2 0 2 0 . 1 2 . 2 9 · 【 文 号 】 · 【 施 行 日 期 】 2 0 2 1 . 0 1 . 0 1 · 【 效 力 等 级 】 司 法 解 释 · 【 时 效 性 】 现 行 有 效 · 【 主 题 分 类 】 保 险 ( 2 0 1 5 年 9 月 2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6 6 1 次 会 议 通 过 , 根 据 2 0 2 0 年 1 2 月 2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2 3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破 产 企 业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否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等 问 题 的 批 复 〉 等 二 十 九 件 商 事 类 2 0 2 3 0 8 1 7 1 7 2 0 2 3 . 1 7 保 险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三 ) ( 2 0 2 0 年 修 正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( 三 ) ( 2 0 2 0 年 修 正 ) · 【 制 定 机 关 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· 【 公 布 日 期 】 2 0 2 0 . 1 2 . 2 9 · 【 文 号 】 · 【 施 行 日 期 】 2 0 2 1 . 0 1 . 0 1 · 【 效 力 等 级 】 司 法 解 释 · 【 时 效 性 】 现 行 有 效 · 【 主 题 分 类 】 保 险 ( 2 0 1 5 年 9 月 2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6 6 1 次 会 议 通 过 , 根 据 2 0 2 0 年 1 2 月 2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8 2 3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《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保 险 赔 偿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关 于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的 请 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分 院 关 于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的 请 示 ( 2 0 1 1 年 3 月 1 3 日 〔 2 0 1 1 〕 新 高 兵 法 行 他 字 第 0 0 0 0 1 号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: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十 三 师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李 采 山 花 因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确 认 一 案 时 , 涉 及 职 工 无 照 驾 驶 无 证 车 辆 在 上 班 途 中 受 到 机 动 车 伤 害 死 亡 能 否 认 定 工 伤 的 问 题 , 逐 级 向 我 院 请 示 , 我 院 经 过 讨 论 2 0 2 3 0 3 2 0 2 0 2 0 2 3 . 2 0 保 险 赔 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3 .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( 1 9 9 5 年 6 月 3 0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 0 0 2 年 1 0 月 2 8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〉 的 决 定 》 第 一 次 修 正 2 0 0 9 年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修 订 根 据 2 0 1 4 年 8 月 3 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蜀 I C P 备 1 1 0 1 6 9 2 0 号 1 关 注 我 们 关 注 我 们 地 址 : 成 都 地 址 :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一 环 路 北 三 段 1 0 0 号 1 栋 1 单 元 8 楼 5 号 ( 飞 大 壹 号 广 场 ) 兰 州 地 址 :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五 里 铺 万 商 国 际 A 塔 1 0 楼 1 0 0 9 喀 什 地 址 : 新 疆 喀 什 市 克 孜 都 维 路 紫 东 大 厦 乌 鲁 木 齐 地 址 :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新 市 区 苏 州 路 5 6 8 号 金 邦 公 寓 大 厦 2 楼   电 话 : 4 0 0 8 0 0 5 4 6 0 C O P Y R I G H T ( © ) 2 0 2 4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| 保 险 赔 偿 | 工 伤 赔 偿 |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赔 偿 通 P o w e r B y 0 2 8 S T U D I O 蜀 I C P 备 1 1 0 1 6 9 2 0 号 1 隐 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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