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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, 中 非 贸 易 , 中 非 经 贸 , 企 业 对 接 , 中 非 投 资 , 非 洲 贸 易 , 供 求 信 息 发 布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E N G L I S H 中 非 商 桥 企 业 邮 箱 搜 索 头 条 要 闻 总 会 动 态 中 非 新 闻 工 作 通 知 论 坛 会 议 投 资 指 南 会 员 展 示 供 求 信 息 经 贸 商 机 政 策 法 规 产 业 促 进 贸 易 仲 裁 考 察 调 研 非 洲 概 览 关 于 我 们 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发 表 二 〇 二 四 年 新 年 贺 词 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发 表 二 〇 二 四 年 新 年 贺 词 … [ 全 文 ] 金 砖 国 家 领 导 人 第 十 六 次 会 晤 喀 山 宣 言 ( 摘 要 ) 习 近 平 会 见 埃 及 总 统 塞 西 应 对 世 界 百 年 变 局 中 国 引 领 推 动 “ 大 金 砖 合 作 ” 行 稳 致 远 习 近 平 主 席 再 谈 “ 同 球 共 济 ” 第 六 届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年 会 在 安 哥 拉 召 开 总 会 动 态 我 会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张 宗 武 应 约 拜 访 津 巴 布 韦 驻 华 大 使 馆 共 商 我 会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张 宗 武 与 突 尼 斯 旅 游 部 长 座 谈 交 流 2 0 2 4 年 中 非 合 作 论 坛 峰 会 将 于 9 月 4 日 至 6 日 在 北 京 举 行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执 行 理 事 长 黄 兆 锦 受 邀 出 席 卢 旺 达 解 基 金 会 执 行 理 事 长 黄 兆 锦 先 生 拜 会 马 尔 代 夫 驻 华 大 使 馆 基 金 会 执 行 理 事 长 黄 兆 锦 先 生 拜 会 马 尔 代 夫 驻 华 大 使 馆 基 金 会 执 行 理 事 长 黄 兆 锦 先 生 受 邀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大 市 场 全 国 城 基 金 会 执 行 理 事 长 黄 兆 锦 受 邀 参 加 第 6 1 届 “ 非 洲 日 ” 庆 祝 活 动 经 贸 商 机 中 企 承 建 的 莫 桑 比 克 北 部 市 政 供 水 项 目 正 式 启 用 中 国 政 府 非 洲 事 务 特 别 代 表 刘 豫 锡 出 席 加 蓬 国 庆 招 待 会 驻 贝 宁 大 使 会 见 贝 国 民 议 会 贝 中 友 好 小 组 协 调 人 塞 韦 托 从 少 林 弟 子 到 武 术 教 练 — — 科 特 迪 瓦 小 伙 飞 利 浦 的 功 夫 梦 赞 比 亚 外 长 参 访 “ 北 京 中 轴 线 ” 副 总 统 马 沙 蒂 莱 不 排 除 未 来 出 售 南 非 航 空 的 可 能 性 王 贺 军 大 使 看 望 慰 问 中 国 援 莫 桑 比 克 医 疗 队 驻 尼 日 尔 大 使 与 尼 国 防 国 务 部 长 莫 迪 举 行 工 作 会 谈 工 作 通 知 邀 请 企 业 赴 巴 基 斯 坦 考 察 关 于 邀 请 参 加 喀 麦 隆 远 北 商 业 论 坛 ( F N B W ) 通 知 纳 米 比 亚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感 谢 函 关 于 邀 请 企 业 参 加 2 0 2 1 第 二 届 北 京 国 际 生 命 健 布 基 纳 法 索 驻 华 大 使 馆 感 谢 函 关 于 邀 请 参 加 2 0 2 0 深 圳 ( 秋 季 ) 电 商 选 品 展 览 会 供 求 信 息 坦 桑 尼 亚 | 紧 急 召 回 这 一 款 止 咳 糖 浆 , 严 重 时 南 非 五 月 份 的 油 价 预 测 : 好 坏 参 半 非 洲 可 可 豆 减 产 全 球 巧 克 力 恐 更 贵 联 合 国 报 告 : 2 0 2 2 年 全 球 食 物 浪 费 超 1 0 亿 吨 南 非 能 源 部 长 : 放 弃 煤 炭 对 南 非 来 说 永 远 行 不 通 英 国 主 要 零 售 商 进 军 南 非 组 织 机 构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简 介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于 2 0 1 4 年 9 月 在 首 都 北 京 市 成 立 , 是 目 前 国 内 首 家 专 注 于 中 国 与 非 洲 各 国 经 贸 发 展 的 基 金 会 。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是 目 前 中 国 首 家 专 注 于 非 洲 和 经 贸 领 域 的 基 金 会 , 隶 属 于 全 国 政 协 中 非 友 好 领 导 小 组 。 我 会 本 着 务 实 、 合 作 、 发 展 、 共 赢 的 原 则 , 主 要 承 担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,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, 加 强 中 非 经 贸 合 作 , 资 助 中 非 科 技 经 贸 项 目 、 鼓 励 出 口 创 汇 , 为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贡 献 力 量 。 基 金 会 作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,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: 依 法 募 集 和 接 受 的 国 ( 境 ) 内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; 运 作 基 金 的 收 益 ; 投 资 的 收 益 ; 政 府 拨 款 和 其 它 资 助 ;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作 为 中 国 唯 一 一 家 与 非 洲 国 家 相 关 的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, 我 会 致 力 于 服 务 中 非 经 贸 企 业 , 促 进 中 非 经 济 发 展 , 推 动 中 非 贸 易 交 流 与 合 作 , 扩 大 产 品 进 出 口 ,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进 出 口 贸 易 在 资 金 、 融 资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, 力 争 做 到 政 策 性 、 变 通 性 、 专 业 性 和 灵 活 性 , 发 挥 基 金 会 熟 悉 非 洲 国 情 和 投 资 环 境 的 优 势 , 为 国 内 企 业 在 非 洲 合 作 、 投 资 寻 找 好 的 项 目 , 为 非 洲 政 府 及 企 业 寻 找 优 质 的 中 方 合 作 伙 伴 发 挥 桥 梁 作 用 。 我 会 现 与 非 洲 5 3 个 国 家 驻 华 使 馆 建 立 了 密 切 联 系 。 自 2 0 1 5 年 起 至 今 , 我 会 同 样 与 6 0 多 个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沿 线 国 家 驻 华 使 馆 建 立 了 良 好 关 系 , 并 协 助 推 进 经 贸 项 目 。 我 会 将 继 续 努 力 为 促 进 中 国 与 非 洲 及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沿 线 国 家 的 经 贸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。 业 务 范 围 ( 一 )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, 资 助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的 有 关 项 目 。 ( 二 ) 组 织 中 小 型 企 业 募 集 发 展 资 金 , 技 术 研 发 基 金 、 成 果 转 化 基 金 、 市 场 推 广 基 金 、 经 贸 合 作 项 目 基 金 、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保 护 基 金 、 组 团 合 作 基 金 ,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。 ( 三 )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, 鼓 励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。 ( 四 ) 对 中 非 经 贸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提 供 定 向 资 助 , 资 助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且 用 于 非 洲 国 家 的 科 技 项 目 , 资 助 出 口 创 汇 的 项 目 , 资 助 国 家 批 准 的 经 贸 合 作 项 目 。 ( 五 ) 培 养 国 际 型 科 技 经 贸 人 才 , 资 助 为 中 非 科 技 经 贸 做 出 贡 献 的 人 才 。 ( 六 )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知 识 培 训 , 进 行 经 贸 国 际 法 律 讲 座 及 相 关 的 知 识 培 训 、 咨 询 与 会 展 。 ( 七 ) 出 版 内 部 刊 物 ; 宣 传 中 国 与 非 洲 国 家 政 策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, 构 筑 商 桥 、 沟 通 商 界 、 共 谋 商 事 、 弘 扬 商 道 。 基 金 会 文 化 ( 一 ) 基 金 会 原 则 我 会 的 原 则 是 “ 合 作 、 务 实 、 发 展 、 共 赢 ” 。 ( 二 ) 基 金 会 宗 旨 我 会 的 宗 旨 是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, 加 强 中 非 经 贸 合 作 , 资 助 中 非 科 技 经 贸 项 目 、 鼓 励 出 口 创 汇 , 为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贡 献 力 量 。 发 展 前 景 目 前 , 中 国 已 成 为 非 洲 最 大 的 贸 易 伙 伴 国 , 非 洲 成 为 中 国 重 要 的 进 口 来 源 地 、 第 二 大 海 外 工 程 承 包 市 场 和 第 四 大 投 资 目 的 地 , 非 洲 市 场 前 景 广 阔 , 随 着 非 洲 市 场 的 逐 步 开 放 , 中 国 企 业 将 迎 来 更 多 商 机 。 中 非 合 作 论 坛 成 立 以 来 , 中 非 经 贸 合 作 实 现 了 跨 越 式 发 展 ,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实 现 自 身 可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, 有 助 于 国 内 外 各 界 更 加 全 面 理 性 地 看 待 中 非 经 贸 合 作 。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在 工 作 中 与 政 府 各 主 管 部 门 、 非 洲 各 国 政 府 及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、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政 府 及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、 各 企 、 事 业 单 位 都 保 持 着 畅 通 的 联 络 渠 道 和 良 好 的 工 作 关 系 , 并 取 得 了 今 天 丰 硕 的 成 绩 。 在 中 非 友 好 合 作 的 大 背 景 以 及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倡 议 下 , 我 会 将 利 用 基 金 会 充 分 了 解 非 洲 国 家 及 部 分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国 家 基 本 国 情 及 投 资 环 境 等 优 势 , 借 助 贸 易 公 司 的 广 阔 平 台 , 为 国 际 合 作 蓬 勃 发 展 贡 献 更 大 的 力 量 。 联 系 我 们 1 . 电 话 : 0 1 0 6 7 8 0 2 4 9 9 2 . 传 真 : 0 1 0 6 7 8 0 2 4 9 9 3 . 网 站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c n a f r i c a . o r g 4 . 邮 箱 : c h n a f r i c a @ c h n a f r i c a . c o m 5 . 地 址 :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荣 华 南 路 1 9 号 6 . 邮 编 : 1 0 0 1 7 6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章 程 基 金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名 称 是 北 京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。 第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属 于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。 本 基 金 会 面 向 公 众 募 捐 的 地 域 范 围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。 第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: 以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为 宗 旨 ,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。 以 帮 助 中 小 科 技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、 加 强 中 非 经 贸 合 作 为 目 标 , 以 资 助 中 非 科 技 经 贸 项 目 、 鼓 励 出 口 创 汇 为 手 段 , 为 促 进 企 业 开 展 科 技 经 贸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贡 献 力 量 。 本 基 金 会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第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为 人 民 币 贰 佰 万 元 , 来 源 于 中 非 友 好 国 际 贸 易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。 第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暂 不 具 备 单 独 建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 , 可 以 通 过 建 立 联 合 党 组 织 或 由 上 级 党 组 织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等 方 式 , 指 导 开 展 党 的 工 作 。 本 基 金 会 邀 请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参 加 或 列 席 本 基 金 会 管 理 层 会 议 。 党 组 织 对 本 基 金 会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、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、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、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、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提 出 意 见 。 本 基 金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。 本 基 金 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、 党 建 领 导 机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第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住 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河 南 路 1 4 号 塔 园 外 交 办 公 大 楼 2 2 1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公 益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: 组 织 中 小 型 企 业 募 集 发 展 资 金 ; 对 中 非 经 贸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提 供 定 向 资 助 ; 培 养 国 际 型 科 技 经 贸 人 才 ;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知 识 培 训 ; 出 版 内 部 刊 物 ;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;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。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、 负 责 人 第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由 5 2 5 名 理 事 组 成 理 事 会 。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, 任 期 届 满 ,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。 第 九 条 理 事 的 资 格 : ( 一 ) 认 同 本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, 关 心 和 支 持 本 基 金 会 的 工 作 , 并 志 愿 为 本 基 金 会 服 务 ; ( 二 ) 具 有 在 经 贸 领 域 工 作 的 经 历 , 在 本 领 域 内 有 较 好 的 业 绩 ,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影 响 力 ; ( 三 ) 具 有 较 强 的 责 任 意 识 , 能 依 据 公 平 、 公 正 、 公 开 的 原 则 , 独 立 客 观 地 参 与 议 事 ; ( 四 ) 具 有 较 强 的 议 事 、 决 策 能 力 和 人 际 沟 通 能 力 ; ( 五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,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。 第 十 条 理 事 的 产 生 和 罢 免 : ( 一 ) 第 一 届 理 事 由 主 要 捐 赠 人 、 发 起 人 分 别 提 名 并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; ( 二 ) 理 事 会 换 届 改 选 时 , 由 理 事 会 、 主 要 捐 赠 人 共 同 提 名 候 选 人 并 组 织 换 届 领 导 小 组 , 组 织 全 部 候 选 人 共 同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理 事 ; ( 三 ) 罢 免 、 增 补 理 事 应 当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; ( 四 ) 理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结 果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。 第 十 一 条 理 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: ( 一 ) 理 事 有 权 参 加 理 事 会 的 所 有 会 议 ,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。 理 事 在 理 事 会 议 上 可 以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, 对 需 要 表 决 的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; ( 二 ) 理 事 有 权 对 会 议 提 交 理 事 会 讨 论 的 文 件 草 案 或 其 它 材 料 提 出 质 疑 , 并 要 求 秘 书 长 或 受 委 托 起 草 该 文 件 草 案 的 起 草 者 作 出 说 明 ; ( 三 ) 理 事 有 权 调 阅 本 基 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, 询 查 本 基 金 会 的 有 关 工 作 情 况 , 并 有 权 向 理 事 长 提 出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或 特 别 会 议 的 建 议 ; ( 四 ) 理 事 应 当 了 解 本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和 基 金 会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和 项 目 的 运 作 方 式 , 熟 悉 有 关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法 律 规 定 ; ( 五 ) 理 事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会 章 程 , 执 行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,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, 维 护 本 基 金 会 及 其 理 事 会 的 利 益 ; ( 六 ) 理 事 应 当 按 时 出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并 为 议 题 准 备 意 见 , 积 极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或 意 见 ; ( 七 ) 理 事 应 当 了 解 本 基 金 会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需 求 ,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拓 展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, 为 基 金 会 及 其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; ( 八 ) 理 事 应 当 支 持 基 金 会 的 工 作 , 与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建 立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。 第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决 策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。 理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制 定 、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选 举 、 罢 免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; ( 三 ) 决 定 重 大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, 包 括 资 金 的 募 集 、 管 理 和 使 用 计 划 ; ( 四 )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及 决 算 审 定 ; ( 五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; ( 六 )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; ( 七 ) 决 定 由 秘 书 长 提 名 的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; ( 八 ) 听 取 、 审 议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报 告 , 检 查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; ( 九 ) 决 定 基 金 会 的 分 立 、 合 并 或 终 止 ; ( 十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召 开 4 次 会 议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理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。 有 1 / 3 理 事 提 议 , 必 须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如 理 事 长 不 能 召 集 , 提 议 理 事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。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, 理 事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理 事 、 监 事 。 第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; 理 事 会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理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下 列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议 , 须 经 出 席 理 事 表 决 , 2 / 3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: ( 一 ) 章 程 的 修 改 ; ( 二 )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; ( 三 ) 章 程 规 定 的 重 大 募 捐 、 投 资 活 动 ; ( 四 ) 基 金 会 的 分 立 、 合 并 。 第 十 五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。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当 场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, 并 由 出 席 理 事 审 阅 、 签 名 。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章 程 规 定 , 致 使 基 金 会 遭 受 损 失 的 ,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。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,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。 第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设 监 事 1 名 。 监 事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,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。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、 理 事 的 近 亲 属 和 基 金 会 财 会 人 员 不 得 任 监 事 。 第 十 八 条 监 事 的 产 生 和 罢 免 : ( 一 ) 监 事 由 主 要 捐 赠 人 选 派 ; ( 二 )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派 ; ( 三 ) 监 事 的 变 更 依 照 其 产 生 程 序 。 第 十 九 条 监 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: 监 事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检 查 基 金 会 财 务 和 会 计 资 料 , 监 督 理 事 会 遵 守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情 况 。 监 事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, 并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、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。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会 章 程 ,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二 十 条 在 本 基 金 会 领 取 报 酬 的 理 事 不 得 超 过 理 事 总 人 数 的 1 / 3 。 监 事 和 未 在 基 金 会 担 任 专 职 工 作 的 理 事 不 得 从 基 金 会 获 取 报 酬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遇 有 个 人 利 益 与 基 金 会 利 益 关 联 时 , 不 得 参 与 相 关 事 宜 的 决 策 ; 基 金 会 理 事 、 监 事 及 其 近 亲 属 不 得 与 基 金 会 有 任 何 交 易 行 为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和 秘 书 长 ,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在 本 基 金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二 )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; ( 三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; ( 四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, 不 能 担 任 本 基 金 会 的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: ( 一 ) 属 于 现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; ( 二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、 拘 役 或 者 有 期 徒 刑 , 刑 期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; ( 三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正 在 执 行 期 间 或 者 曾 经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; ( 四 ) 曾 在 因 违 法 被 撤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会 担 任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或 者 秘 书 长 , 且 对 该 基 金 会 的 违 法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, 自 该 基 金 会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担 任 本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或 者 秘 书 长 的 香 港 居 民 、 澳 门 居 民 、 台 湾 居 民 以 及 外 国 人 , 每 年 在 中 国 内 地 居 留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5 年 ,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超 届 连 任 的 , 须 经 理 事 会 特 殊 程 序 表 决 通 过 ,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为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由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担 任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间 , 基 金 会 发 生 违 反 《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》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。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职 , 导 致 基 金 会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或 基 金 会 财 产 损 失 的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; ( 二 ) 检 查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代 表 基 金 会 签 署 重 要 文 件 ; ( 四 ) 理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本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在 理 事 长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,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组 织 实 施 理 事 会 决 议 ; ( 二 ) 组 织 实 施 基 金 会 年 度 公 益 活 动 计 划 ; ( 三 ) 拟 订 资 金 的 筹 集 、 管 理 和 使 用 计 划 ; ( 四 ) 拟 订 基 金 会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, 报 理 事 会 审 批 ; ( 五 ) 协 调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六 )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七 )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八 ) 决 定 各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聘 用 ; ( 九 ) 章 程 和 理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四 章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为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, 本 基 金 会 的 收 入 来 源 于 : ( 一 ) 依 法 募 集 和 接 受 的 国 ( 境 ) 内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; ( 二 ) 运 作 基 金 的 收 益 ; ( 三 ) 投 资 的 收 益 ; ( 四 ) 政 府 拨 款 和 其 它 资 助 ; ( 五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三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组 织 募 集 资 金 、 接 受 捐 赠 ,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, 符 合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公 益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组 织 募 捐 时 ,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募 得 资 金 后 拟 开 展 的 公 益 活 动 和 资 金 的 详 细 使 用 计 划 。 重 大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。 本 基 金 会 组 织 募 捐 ,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摊 派 及 变 相 摊 派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财 产 及 其 他 收 入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、 挪 用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根 据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公 益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使 用 财 产 ; 捐 赠 协 议 明 确 了 具 体 使 用 方 式 的 捐 赠 , 根 据 捐 赠 协 议 的 约 定 使 用 。 接 受 捐 赠 的 物 资 无 法 用 于 符 合 本 基 金 会 宗 旨 的 用 途 时 , 基 金 会 可 以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, 所 得 收 入 用 于 捐 赠 目 的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: ( 一 ) 支 持 中 小 型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; ( 二 ) 组 织 企 业 进 行 咨 询 与 培 训 ; ( 三 ) 出 版 内 部 刊 物 ; ( 四 )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; ( 五 )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募 捐 、 投 资 活 动 是 指 : ( 一 )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需 经 审 批 的 或 全 国 性 募 捐 及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; ( 二 ) 资 金 预 计 在 1 0 0 万 元 以 上 的 募 捐 或 投 资 活 动 ; ( 三 ) 在 国 ( 境 ) 外 开 展 的 募 捐 活 动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合 法 、 安 全 、 有 效 的 原 则 实 现 基 金 的 保 值 、 增 值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每 年 用 于 从 事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支 出 ,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年 基 金 余 额 的 8 % 。 本 基 金 会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和 行 政 办 公 支 出 不 超 过 当 年 总 支 出 的 1 0 %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公 益 资 助 项 目 ,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所 开 展 的 公 益 资 助 项 目 种 类 以 及 申 请 、 评 审 程 序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捐 赠 人 有 权 向 本 基 金 会 查 询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、 管 理 情 况 , 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对 于 捐 赠 人 的 查 询 , 基 金 会 应 当 及 时 如 实 答 复 。 本 基 金 会 违 反 捐 赠 协 议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的 , 捐 赠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会 遵 守 捐 赠 协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捐 赠 行 为 、 解 除 捐 赠 协 议 。 第 四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可 以 与 受 助 人 签 订 协 议 , 约 定 资 助 方 式 、 资 助 数 额 以 及 资 金 用 途 和 使 用 方 式 。 本 基 金 会 有 权 对 资 助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。 受 助 人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资 助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协 议 情 形 的 , 本 基 金 会 有 权 解 除 资 助 协 议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,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本 基 金 会 接 受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税 务 监 督 和 会 计 监 督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为 业 务 及 会 计 年 度 ,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, 理 事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定 : ( 一 ) 上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及 经 费 收 支 决 算 ; ( 二 )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及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; ( 三 ) 财 产 清 册 ( 当 年 度 捐 赠 者 名 册 及 有 关 资 料 )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进 行 年 检 、 换 届 、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及 清 算 ,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《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年 度 检 查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通 过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年 度 检 查 后 , 将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布 , 接 受 社 会 公 众 的 查 询 、 监 督 。 第 五 章 终 止 和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, 应 当 终 止 : ( 一 )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的 ; ( 二 )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从 事 公 益 活 动 的 ; ( 三 ) 基 金 会 发 生 分 立 、 合 并 的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终 止 , 应 在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, 应 当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。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自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; 在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五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应 当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用 于 公 益 目 的 : ( 一 ) 支 持 中 小 型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; ( 二 ) 组 织 企 业 进 行 咨 询 与 培 训 ; ( 三 )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。 无 法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处 理 的 ,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本 基 金 会 性 质 、 宗 旨 相 同 的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,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。 第 六 章 章 程 修 改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1 9 年 6 月 1 9 日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理 事 会 。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理 事 长 致 辞 2 1 世 纪 , 世 界 格 局 风 起 云 涌 。 中 国 作 为 世 界 第 二 大 经 济 体 面 临 着 空 前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。 在 与 亚 非 拉 美 国 家 继 续 历 史 性 的 友 好 合 作 关 系 的 同 时 , 中 国 正 面 临 产 业 转 型 与 升 级 的 需 求 。 为 了 顺 应 此 需 求 , 在 外 贸 上 , 中 国 外 贸 合 作 从 过 去 单 一 地 满 足 廉 价 劳 动 力 的 需 求 , 已 开 始 转 变 成 多 元 的 技 术 支 持 、 技 术 合 作 。 中 国 已 从 过 去 的 发 达 国 家 资 金 与 技 术 支 持 的 接 收 方 , 转 变 为 能 够 有 能 力 为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、 带 去 对 外 投 资 的 商 业 伙 伴 。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合 作 战 线 即 为 中 国 与 非 洲 各 国 的 经 贸 、 科 技 、 文 化 交 流 。 随 着 中 国 政 府 鼓 励 与 支 持 中 小 型 企 业 走 出 国 门 、 投 资 创 汇 , 中 非 合 作 领 域 的 市 场 进 一 步 自 由 化 , 民 营 企 业 逐 渐 崛 起 。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历 史 机 遇 下 ,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诞 生 了 。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在 中 国 与 非 洲 各 国 投 资 活 动 愈 发 踊 跃 的 今 天 , 积 极 搭 建 贸 易 交 流 平 台 , 在 合 作 、 务 实 、 发 展 、 共 赢 的 基 础 上 愿 同 与 非 洲 各 级 政 府 保 持 友 好 往 来 , 和 非 洲 经 贸 方 针 始 终 保 持 信 息 同 步 , 坚 持 第 一 时 间 把 握 非 洲 市 场 供 需 。 与 此 同 时 , 基 金 会 具 有 独 到 的 洞 悉 力 , 为 企 业 提 供 非 洲 市 场 动 向 、 法 律 法 规 、 融 资 贷 款 一 条 龙 式 的 咨 询 指 导 , 力 争 帮 助 中 小 型 企 业 成 长 , 改 善 非 洲 地 区 民 生 建 设 。 基 金 会 运 用 其 多 年 与 非 洲 各 国 的 贸 易 合 作 经 验 , 积 极 谋 求 企 业 与 中 非 社 会 都 受 益 的 共 赢 点 。 我 们 有 信 心 顺 应 历 史 潮 流 , 将 中 非 贸 易 从 合 作 领 域 上 拓 宽 、 产 品 技 术 上 加 深 , 并 且 在 为 企 业 力 求 低 成 本 、 高 回 报 的 同 时 , 以 切 实 的 民 生 改 善 为 中 国 与 非 洲 地 区 加 深 人 民 间 的 友 谊 基 础 , 将 渊 远 流 长 的 中 非 友 谊 谱 写 成 一 道 惠 国 惠 民 的 时 代 之 光 ! 愿 与 各 界 同 仁 共 发 展 , 为 实 现 伟 大 的 中 国 梦 · 中 非 梦 而 努 力 奋 斗 !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张 仪 组 织 机 构 ( 一 ) 内 设 部 门 我 会 共 由 1 5 个 部 门 组 成 , 分 别 为 秘 书 处 、 财 务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部 、 法 务 部 、 国 际 交 流 部 、 国 际 合 作 部 、 国 际 联 络 部 、 国 际 规 划 部 、 战 略 规 划 部 、 政 府 协 调 部 、 会 议 会 展 部 、 募 集 资 金 部 、 资 金 管 理 部 、 项 目 投 资 部 和 网 络 宣 传 部 。 同 时 , 还 设 有 一 带 一 路 自 贸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互 助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国 际 交 流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自 贸 区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项 目 咨 询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金 融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一 带 一 路 工 程 咨 询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、 仓 储 物 流 合 作 发 展 委 员 会 以 及 港 口 合 作 发 展 委 员 会 。 ( 二 ) 关 联 企 业 中 非 友 好 国 际 贸 易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中 非 友 好 国 际 贸 易 ( 太 原 ) 有 限 公 司 中 非 友 好 国 际 贸 易 ( 湖 北 ) 有 限 公 司 中 非 友 好 国 际 贸 易 ( 河 南 ) 有 限 公 司 中 非 友 好 信 息 产 业 ( 河 南 )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活 动 成 果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成 功 举 办 了 各 种 国 际 论 坛 、 展 会 、 座 谈 会 及 其 他 经 贸 活 动 , 为 促 进 中 非 友 好 经 贸 合 作 做 出 了 巨 大 的 贡 献 。 我 会 成 功 举 办 “ 2 0 1 6 中 非 友 好 之 夜 ” 我 会 成 功 举 办 “ 2 0 1 7 中 非 友 好 之 夜 ” 我 会 与 尼 日 利 亚 包 奇 州 政 府 签 署 “ 友 好 合 作 单 位 ” 备 忘 录 张 仪 理 事 长 与 马 其 顿 商 会 主 席 D a n e l a A r s o v s k a 女 士 签 订 了 合 作 备 忘 录 2 0 1 6 年 5 月 , 我 会 与 河 南 省 漯 河 市 政 府 共 同 举 办 “ 走 进 非 洲 对 接 会 ” 2 0 1 6 年 6 月 , 我 会 成 功 举 办 “ 中 国 东 部 非 洲 国 家 ” 经 贸 沙 龙 2 0 1 6 年 1 0 月 , 我 会 成 功 举 办 中 非 产 能 合 作 论 坛 2 0 1 7 年 3 月 , 我 会 在 京 成 功 举 办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经 贸 沙 龙 2 0 1 7 年 5 月 , 我 会 在 河 南 郑 州 成 功 举 办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沙 龙 ( 河 南 站 ) 我 会 同 商 务 部 国 际 官 员 研 修 学 院 共 同 举 办 “ 非 洲 政 府 官 员 和 中 国 企 业 家 对 接 会 ” 2 0 1 7 年 9 月 , 我 会 与 中 国 工 程 机 械 工 业 协 会 联 合 在 京 举 办 “ 中 非 工 程 机 械 合 作 发 展 论 坛 ” 中 非 友 好 · [ 圆 通 学 子 · 圆 梦 中 华 ] — — 非 洲 圆 通 学 子 感 恩 汇 报 演 出 基 金 会 领 导 基 金 会 领 导 顾 问 : 哈 桑 纳 · 拉 贝 希 阿 尔 及 利 亚 民 主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若 昂 · 加 西 亚 · 比 雷 斯 安 哥 拉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塞 道 藏 · 阿 皮 蒂 贝 宁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萨 萨 拉 · 查 萨 拉 · 乔 治 博 茨 瓦 纳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帕 斯 卡 尔 · 加 松 祖 布 隆 迪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马 丁 · 姆 巴 纳 喀 麦 隆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儒 利 奥 · 德 莫 赖 斯 佛 得 角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埃 马 纽 埃 尔 · 图 阿 布 瓦 中 非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艾 哈 迈 德 · 松 吉 乍 得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达 尼 埃 尔 · 奥 瓦 萨 刚 果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科 菲 · 阿 兰 · 尼 凯 斯 科 特 迪 瓦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阿 卜 杜 拉 · 米 吉 勒 吉 布 提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夏 尔 · 蒙 巴 拉 · 恩 赞 库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麦 吉 迪 · 阿 米 尔 阿 拉 伯 埃 及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马 科 思 · 姆 巴 · 翁 多 赤 道 几 内 亚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泽 盖 · 特 斯 法 齐 翁 厄 立 特 里 亚 国 驻 华 大 使 塞 尤 姆 · 梅 斯 芬 埃 塞 俄 比 亚 联 邦 民 主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让 · 罗 贝 尔 · 古 隆 加 纳 加 蓬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海 伦 · 马 姆 莱 · 科 菲 加 纳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马 马 迪 · 迪 亚 雷 几 内 亚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马 岚 · 桑 布 几 内 亚 比 绍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金 扬 久 伊 肯 尼 亚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莱 博 杭 · 恩 齐 妮 莱 索 托 王 国 驻 华 大 使 加 加 尔 · 卡 玛 拉 利 比 里 亚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维 克 托 · 希 科 尼 纳 马 达 加 斯 加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马 卡 瓦 马 拉 维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恩 齐 · 拉 伊 科 · 特 拉 奥 雷 马 里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巴 勒 · 穆 罕 默 德 · 哈 比 卜 毛 里 塔 尼 亚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贾 法 尔 · 阿 尔 热 · 哈 基 姆 摩 洛 哥 王 国 驻 华 大 使 安 东 尼 奥 · 伊 纳 西 奥 莫 桑 比 克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孙 泳 新 联 合 国 艺 术 委 员 会 主 席 梁 焕 泰 广 东 光 盛 时 代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理 事 长 : 张 仪 执 行 理 事 长 : 黄 兆 锦 兼 秘 书 长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: 张 宗 武 副 理 事 长 : 曹 艳 霞 副 理 事 长 : 陈 仙 军 副 理 事 长 : 徐 长 林 兼 法 务 部 部 长 副 理 事 长 : 林 要 军 副 理 事 长 : 赵 全 区 副 理 事 长 : 何 嘉 豪 副 理 事 长 : 商 建 忠 副 理 事 长 : 单 华 升 副 理 事 长 : 张 坤 副 秘 书 长 : 游 之 政 府 协 调 部 : 李 昌 健 外 联 部 部 长 : 于 世 宁 宣 传 部 部 长 : 梁 骁 监 事 : 张 明 强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: 北 京 律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业 务 指 导 单 位 国 家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机 构 《 中 非 商 桥 》 杂 志 社 社 长 : 张 仪 编 委 会 : 朱 兴 虹 、 赵 万 林 、 彭 文 庆 、 郭 会 芳 、 马 瑞 欢 美 编 : 刘 盛 艳 专 题 活 动 尼 日 利 亚 中 国 商 业 论 坛 在 京 隆 重 举 行 尼 日 利 亚 中 国 商 业 论 坛 在 京 隆 重 举 行 尼 日 利 亚 中 国 商 业 论 坛 在 京 隆 重 举 行 入 会 资 料 下 载 栏 目 I D = 1 0 的 表 不 存 在 ( 操 作 类 型 = 0 ) 非 洲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阿 尔 及 利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埃 及 驻 华 大 使 馆 埃 塞 俄 比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博 茨 瓦 纳 驻 华 大 使 馆 加 纳 驻 华 大 使 馆 科 特 迪 瓦 驻 华 大 使 馆 肯 尼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卢 旺 达 驻 华 大 使 馆 马 达 加 斯 加 驻 华 大 使 馆 毛 里 塔 尼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摩 洛 哥 驻 华 大 使 馆 南 非 驻 华 大 使 馆 尼 日 利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苏 丹 驻 华 大 使 馆 坦 桑 尼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赞 比 亚 驻 华 大 使 馆 合 作 伙 伴 中 非 新 闻 埃 塞 俄 比 亚 青 年 们 的 鲁 班 工 坊 情 缘 刚 果 ( 金 ) 中 企 向 当 地 捐 赠 种 子 化 肥 “ 中 国 制 造 ” 走 俏 非 洲 非 洲 “ 巴 掌 田 ” 里 种 出 中 国 菜 — — 中 国 专 家 帮 助 圣 多 美 和 普 林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在 坦 桑 尼 亚 开 展 “ 全 球 洗 手 日 ” 健 康 教 育 暨 中 非 共 和 国 总 统 图 瓦 德 拉 出 席 中 非 友 好 合 作 图 片 展 穆 虹 会 见 莱 索 托 亲 王 塞 伊 索 第 六 届 中 非 媒 体 合 作 论 坛 暨 中 非 智 库 高 端 对 话 在 京 举 行 投 资 指 南 【 务 实 合 作 】 基 础 设 施 “ 硬 联 通 ” 中 非 人 民 “ 心 联 通 ” 南 非 金 融 市 场 在 选 举 前 充 满 乐 观 情 绪 博 茨 瓦 纳 | 博 酋 长 欢 迎 中 国 企 业 在 博 投 资 记 者 观 察 : 博 茨 瓦 纳 如 何 成 为 非 洲 “ 小 康 之 国 ” 津 巴 布 韦 前 驻 华 大 使 : 中 国 新 能 源 产 业 的 竞 争 力 由 市 场 决 定 加 蓬 外 长 高 度 评 价 加 中 友 好 合 作 成 果 津 巴 布 韦 前 驻 华 大 使 : 中 国 新 能 源 产 业 的 竞 争 力 由 市 场 决 定 尼 日 利 亚 | 《 西 非 统 一 商 报 》 创 刊 2 0 周 年 暨 发 行 1 0 0 0 期 庆 典 隆 考 察 调 研 驻 拉 各 斯 总 领 事 严 宇 清 出 席 在 沙 加 穆 联 防 联 保 基 地 举 办 的 “ 总 驻 卢 旺 达 大 使 拜 会 卢 农 业 和 动 物 资 源 部 长 伊 德 菲 斯 · 穆 萨 菲 瑞 商 务 部 部 长 王 文 涛 会 见 几 内 亚 比 绍 经 济 、 计 划 与 区 域 一 体 化 部 尼 日 尔 国 家 元 首 奇 亚 尼 会 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代 表 团 驻 安 哥 拉 大 使 陪 同 安 外 交 部 长 安 东 尼 奥 走 访 中 国 城 中 国 海 军 第 4 5 批 护 航 编 队 对 塞 舌 尔 进 行 友 好 访 问 中 企 联 合 湖 北 高 校 在 乌 干 达 实 施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驻 冈 比 亚 大 使 会 见 冈 旅 游 和 文 化 部 长 乔 贝 政 策 法 规 博 茨 瓦 纳 | 当 地 年 度 通 胀 率 逐 步 下 降 西 开 普 省 省 长 : 已 制 定 计 划 宣 布 开 普 风 暴 为 省 南 非 内 政 部 长 提 出 新 的 移 民 修 正 案 南 非 电 力 部 长 : 第 1 6 级 限 电 指 南 是 一 项 “ 保 险 措 南 非 副 总 统 : 计 划 已 到 位 确 保 今 年 结 束 限 电 南 非 高 等 教 育 部 注 销 四 所 “ 功 能 失 调 ” 的 教 育 论 坛 会 议 南 非 牛 油 果 进 展 | 第 七 届 进 博 会 火 热 准 备 中 2 0 2 4 世 界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大 会 举 行 中 非 农 业 科 技 2 0 2 4 中 非 合 作 论 坛 峰 会 外 交 部 非 洲 之 角 事 务 特 使 薛 冰 出 席 非 洲 反 恐 高 驻 肯 尼 亚 大 使 出 席 2 0 2 4 年 联 合 国 中 文 日 活 动 “ 非 洲 互 联 网 之 父 ” 尼 · 奎 诺 : 缩 小 技 术 鸿 沟 , 共 产 业 促 进 中 国 援 刚 医 疗 队 开 展 肿 瘤 防 治 宣 传 活 动 驻 贝 宁 大 使 出 席 墨 泼 飞 云 , 毫 挥 广 宇 — — “ 兰 亭 肯 尼 亚 第 三 届 功 夫 武 术 锦 标 赛 开 赛 国 际 社 会 举 办 活 动 庆 祝 第 1 5 个 联 合 国 中 文 日 马 达 加 斯 加 中 国 联 合 会 和 马 中 “ 一 带 一 路 ” 班 吉 大 学 孔 子 学 院 走 进 联 合 国 驻 中 非 多 层 面 综 贸 易 仲 裁 埃 及 与 I M F 达 成 协 议 将 贷 款 金 额 增 至 8 0 亿 美 元 肯 尼 亚 禁 止 从 坦 桑 尼 亚 和 乌 干 达 进 口 玉 米 东 非 法 院 判 决 肯 尼 亚 停 止 对 从 东 共 体 其 他 成 员 几 内 亚 政 府 启 动 建 设 数 据 中 心 项 目 纳 肉 业 董 事 会 涉 嫌 违 规 被 剥 夺 禽 肉 进 口 配 额 分 巴 里 克 黄 金 公 司 向 坦 政 府 支 付 1 亿 美 元 罚 金 图 片 聚 合 我 会 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— 船 舶 海 洋 与 中 国 企 业 与 北 部 非 洲 国 家 驻 华 使 馆 中 非 经 贸 沙 龙 — 南 部 非 洲 国 家 驻 华 非 洲 国 家 驻 华 参 赞 与 中 国 企 业 家 交 中 国 — 东 部 非 洲 国 家 经 贸 沙 龙 花 絮 会 长 与 莱 索 托 旅 游 、 文 化 和 环 境 部 会 长 与 纳 米 比 亚 大 使 洽 谈 合 作 项 目 会 领 导 与 马 拉 维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交 我 会 与 布 隆 迪 共 和 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会 长 与 佛 得 角 驻 华 大 使 洽 谈 合 作 我 会 应 邀 出 席 塞 舌 尔 总 统 米 歇 尔 书 我 会 应 邀 出 席 孙 泳 新 授 予 联 合 国 生 会 长 与 卢 旺 达 使 馆 一 等 秘 书 艾 米 勒 会 领 导 与 乌 干 达 商 务 参 赞 洽 谈 项 目 我 会 宣 传 部 拜 访 布 隆 迪 大 使 会 长 出 席 慈 善 公 益 捐 赠 仪 式 我 会 领 导 赴 贵 州 考 察 访 问 中 非 心 灵 之 声 艺 术 团 演 出 刚 果 ( 布 ) 商 务 参 赞 到 访 我 会 洽 谈 项 目 会 长 与 毛 里 求 斯 大 使 馆 人 员 合 影 关 于 我 们 | 联 系 我 们 | 招 聘 英 才 © 2 0 1 3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中 非 经 贸 发 展 基 金 会 版 权 所 有 中 国 — 非 洲 国 家 贸 易 促 进 会 版 权 所 有 京 I C P 备 1 4 0 5 9 2 3 6 号 1 $ ( f u n c t i o n ( ) ) ; }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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